UPS 根據國際民航協會 (ICAO) 頒布的規定,並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發布為《危險品條例》(DGR) 的規定接受空運寄件。 為了符合法規遵循,空運服務選項包括所有國際快遞及快捷服務。 《UPS 危險品陸運及空運指南》應始終與最新版本的 IATA 及 DGR 搭配使用。 寄件人也必須遵守 UPS 關稅服務條款及細則。
根據所有適用 ADR 及/或 IATA 規定,以及 UPS 危險品陸運及空運指南列明之特定限制,寄件人可寄送 UPS 危險品化學品表格指定的危險品。
在某些情況下,UPS 規定較 ADR 及 IATA 的規定更嚴格。 由於 UPS 分揀、處理及搬運包裹的方法不同,UPS 的「運輸附帶條件」可能與其他承運商系統不同,。 因此,UPS 希望所有貨件皆能通過國際安全運輸協會 (ISTA) 程序 3A。
危險品合約服務適用於預約取件帳戶的客戶。 預約取件包括不同的 UPS 取件服務。 寄件人必須在取件之前符合寄送危險物品的所有要求。 如需更多資訊,寄件人應聯絡當地 UPS 業務部。
所有需要寄件文件或寄件人申報單的危險物品/危險貨物包裹適用危險品服務處理費。 UPS 不在 UPS 服務中心接受危險品貨件。
運輸時間保證不適用於危險物品包裹。
檢視 UPS 國際危險品寄件指南
- UPS 要求所有包裹 (包括含有危險物品的包裹) 都必須符合 ISTA 程序 3A 測試協定的要求。 危險物品包裹還必須滿足 49 CFR 第 173 及 178 部分或 IATA 第 5 節的適用規範與性能要求。
- 危險物品不得以 UPS 提供的包裝寄送,例如文件封、箱子、託運袋及圓筒。
- 專用的 UPS 託運袋可用作 UN3373 (B 類生物制劑) 以及豁免人類或動物標本的外包裝。
- 不得將含有有害物質的包裹捆紮、膠帶或捆紮在一起。
- 對於許多物品,UPS 要求使用符合 49 CFR 173.13 標準的適當 DoT 特殊許可包裹或包裝。 受影響的類別包括:
- 所有完全管控貨件若經指定為組別 6.1 (有毒物質 - PG I 或 II),且以空運或陸運服務選項寄件;以及
- 所有完全管控貨件若經指定為組別 4.3 (受潮危險物品),且以空運或陸運服務選項寄件。
- 為避免混淆第 4.3 項 (潮濕時危險) 或第 6.1 項 (有毒物質–PG I 或 II) 之受完全管控貨件所使使用的裝箱方式。 UPS 不允許這些包裹被過度包裝。
- 經授權使用堅固 (即非規格) 外包裝且需要寄件文件的危險物品貨件必須裝在以下最低等級的外包裝中 (此要求不包括外包裝): 授權用於需要運輸紙的堅固(即非規格)外包裝的危險材料運輸必須以以下最低水平裝在外包裝中(此要求不包括外包裝):
- 包裹必須放在具有足夠強度的箱子內,以便在運輸過程中保護物品,或者
- 任何顯示 ISTA 密封,表明該包裹已通過 ISTA 程序 3A 測試及認證的非規格包裹,不受最低 ECT 或破裂強度要求的約束。
- 危險物品可使用經授權的單一包裹,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僅在美國 48 個相鄰區域提供陸運服務選項。
- 僅限貨機 (CAO) 貨件的空運服務選項。 (適用乾冰以外的商品。)
- 不接受袋子及其他輕金屬製的單一包裹。
- 單一包裹不需要方向箭頭。
- 可能需收取附加的地面操作費用。
請注意: 汽缸必須合裝在具有適當強度的容器中,以保持其形狀並保護操作機構。 不接受圓筒或合裝。